公司秘书 1
根据1965年《公司法》第139条,每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必须任命一名自然人来担任公司秘书 (请查阅公司秘书 2)。法律要求董事会任命一名公司秘书,并规定公司秘书必须在除了公共假日以外的工作时间内,每天亲自或其职员出席注册办事处。
1965年的《公司法》还明确指出,公司秘书的职位空缺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很明显,办公室秘书的职位是马来西亚法律认可的,可以被视为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合规之一。
公司秘书一职
如上所述,公司秘书的任命是强制性的。然而,1965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必须雇佣全职公司秘书。
在实践中,只有上市公司或企业集团等大公司才聘用全职公司秘书。尽管如此,大多数公司还是从外部公司秘书公司聘请合格人员担任公司秘书。
从业务角度来看,这种安排更具成本效益,因为公司可以遵守法定要求并获得专业服务,同时降低了雇佣全职公司秘书作为员工的运营成本。
委任公司秘书
除了法律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指定的第一名公司秘书外,后续的公司秘书通常由公司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所述的规则和程序任命。通常情况下,任命是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来实现的,该决议规定一个人将被任命为公司秘书。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任命之前,被任命人必须签署表格48F,即声明他同意任命,并且他是担任公司秘书的合格人员。
任命后,表格48F、上述董事决议的经认证真实副本和表格49必须在任命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给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表格49是公司用来向SSM传达新董事、经理和公司秘书的详细信息的表格。
公司秘书辞职
公司秘书可向公司发出合理通知辞职。然后,董事会必须通过决议接受此辞职。接着,公司必须向CCM提交经认证的上述决议和表格49的真实副本。这种要求的基本原理是确保CCM能够监控公司的法定合规性。如前所述,法律不允许公司秘书职位空缺超过一个月。
罢免公司秘书
由于公司秘书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也有权罢免他。董事会罢免公司秘书的程序与公司秘书辞职的程序相似。然而,在公司实践中,为了提高效率,公司秘书的免职通常与任命新公司秘书同时进行,因为该职位不能空缺超过一个月。
综上所述,程序如下:
- 董事会通过决议,罢免现任公司秘书,并任命一名新秘书
- 新公司秘书应签署表格48F
- 公司随后提交上述决议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表格48F和表格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