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秘书 — 公司法人资格2

公司秘书—公司法人资格2

在上一篇文章(公司秘书 — 公司法人资格)中,我们已经明确指出,自一家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资格。我们还声明,除非公司授权股东代表公司行事,否则股东不能代表公司行事。

公司是一个人造的人,没有实体。因此,这提出了一个问题。那时谁代表公司?

公司是谁?

公司基本上是个人和/或企业实体的联合体,他们以股息的形式向公司的业务出资,以回报利润。由于一个公司可能有许多个人和/或实体作为其股东,因此并非所有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管理。管理人员太多肯定会影响公司的运营。

由于上述原因,股东必须任命董事来管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由股东任命管理和管理公司事务的任何人被视为董事,无论赋予他们什么头衔。

为什么要任命董事?

1965年《公司法》第122条要求每家公司至少任命两名董事。除了法律要求外,股东必须任命董事来管理公司。设想一个假设的情况,即股东不任命董事,自行管理公司。

如果公司必须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定,那么哪个股东有权作出决定?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这个决定怎么办?如果一些股东没有商业技能或知识做出这样的决定呢?或者,如果上述股东做出的决定只对他自己有利,而对公司不利呢?

因此,从逻辑上讲,董事的任命是必要的:

  • 确保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的最佳利益,而不将任何股东的利益优先于其他股东;
  • 在公司日常事务中做出经营决策(但需要股东批准的经营决策除外);
  • 因在任何行业或行业中具有特殊技能而被任命为董事的,应使用此类技能管理公司;
  • 代表公司与外界打交道。

定义董事的权力

由此可见,董事对公司的成功和可持续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担任这一职务后,董事们也会有许多机会滥用其权力,损害公司利益。

但是,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任免方式和职权范围。董事在管理公司时,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办事。

因此,股东在公司秘书的帮助下,通过公司章程,明确董事的职权范围,赋予董事行使职权的灵活性,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适当的机制。尽量减少董事滥用权力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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